近日,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识别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修订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地市级、县级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可参照执行。
《指南》工作内容: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包括保护类区域划定和管控类区域 划定。通过收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 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等资料,补充必要的 调查工作,确定保护类区域。通过开展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 水脆弱性评估、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等工作,确定管控类区域。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行政区划等,最终确 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以外的区域为一 般区。针对不同分区,提出差别化对策建议,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 重点区划定报告和图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