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收集一些常见vocs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探讨解读。
问:VOCs的总量替代有没有辖免范围?
答:有的。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里要求,300公斤/年以上的需要明确的总量替代来源,也就是说300公斤/年以下的辖免。
其他省份按各地方政策执行。
问:现在的环评及管理中,用广东省最严的《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评判其他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对不对?
答:错误。
首先,家具行业里的VOCs概念已经和国家标准的不一致,不是现在的概念;其次,过去的管理是无则从严,现在已经有了明确的国家标准可以执行,在没有明确的地方标准出来之前,不能参照不同类别的;第三,很多行业和家具行业没有类似性,VOCs产生原理根本不同;第四,家具行业总VOCs的监测方法是参照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方法,准确率不高。
很奇怪的是,早期我们都知道参照那个不对,本来就是权宜之计,但由于惯性思维或是什么,现在有了明确标准,却很多人还强行执行这个参照标准。
其实,既然有明确的标准(不管是严是松),就应该执行。
问:有排气管的有组织VOCs排放标准有没有明确?
答:有的。
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收集处理后的有组织排放,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标准。
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说的是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不用执行?
答:错误。
如果不是在密闭容器中进行操作,所有的VOCs初始排放均是无组织排放形式,该标准说的就是如何管理VOCs的无组织排放,尽可能使无组织转化为有组织排放,并给出过程控制和最终排放标准。
问:非甲烷总烃不是VOCs?
答:错误。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由此可见,VOCs、TVOC、NMHC在这里已经统一起来了,前者是总体概念,后两者是具体污染物控制项目,谁把他们人为分家都是不对的。
问:环评时,特征污染物是非甲烷总烃,现状监测TVOC是错误的?
答:这个说法不对。
按2018新大气导则,没有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的因子,按附表中数值,TVOC参照的是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非甲烷总烃参照详解或是其他标准都不是导则规定的要求。
问:为什么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非甲烷总烃(NMHC)的评价值不同?
答:那是因为监测方法不同。
非甲烷总烃(NMHC)用的是减量法,分别测了总烃和甲烷,一减就行。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用的是加量法,要求测出各个细分然后相加而得。
问:正常情况下,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非甲烷总烃(NMHC)哪一个测值高?
答:一般情况下是非甲烷总烃。
加量法测TVOC需要先进行成分分析,对不低于90%的成分进行分析叠加,但事实上测的为24种和35种,甚至吸附剂1监测出来的就是C6-C16。
非甲烷总烃用的是减量法,准确度没有TVOC高,但整体水平控制好。
这类似于污染源普查一样,当毎一个单个项目调查准确时总量才会准确,否则还是排污系数计算对总体的把握较恰当。
从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的差别就可以看出来,TVOC八小时均值0.6毫克/立方米,折算成日均的为0.6X2=1.2毫克/立方米,非甲烷总烃采用详解或是河北地标日均值2.0毫克/立方米。
这也侧面说明一个问题:正常情况下,非甲烷总烃测值会在TVOC的两倍左右。
问:塑料聚合物属于低VOCs物料?
答:错误。
VOCs物料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问:低VOCs物料生产工序可以不用进行废气收集?
答:可以的。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里有一个要求,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以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这里说的是“可以”,当然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也可以“不可以”。
问:VOCs废气可以随便收集?
答:错误。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测量点风速不得小于0.3m/s。
而且,要设置厂区及周边设置无组织监控点,按照标准进行控制。
问:低浓度低速率有机废气排放治理设施可以辖免?
答:对的。
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以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也是“可以”,当管理需要时也可以“不可以”。
但要注意一个问题,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就要收集处理,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
问:排气筒高度一定要达到15米?
答:不一定。
因安全考虑和特殊工艺要求,可以例外。
问:UV光解要全盘否决了?
答:国家已经把UV光解定性为低效率处理装置,但没有否决其除臭除味的有效性,如果配合其他措施,也不失为一种有效处理方式。
UV光解+活性炭吸附,配合活性炭燃烧装置也是不错的选择。不是随便的企业都能上RTO的,也不是所有企业都上得起RTO。
VOCs排放常见违法行为
一、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
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
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4、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四、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VOCs产品除外)。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六、排气筒高度
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
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九、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³)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³)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工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
2、工艺设施去除率
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3、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4、无组织排放
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最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
来源:环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