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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违法的VOCs排放行为你知道吗?处理不当,严罚!
发布日期:2020-11-03
浏览次数:8069

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是指在室温下饱和蒸气压大于70.91 Pa,常压下沸点小于260 ℃的有机化合物。

从环境监测的角度来讲,指以氢火焰离子检测器检出的非甲烷总烃类检出物的总称,主要包括烷烃类、芳烃类、烯烃类、卤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他有机化合物。

VOCs的污染源分为固定源和移动源。

煤、石油和天然气或以煤、石油和天然气为燃料或原料的工业以及与它们有关的化学工业是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的三大重要来源。

而在化工管道工程中,法兰连接胶垫处是非常容易发生VOC泄漏的,一旦没有及时补救,会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并且由于污染严重,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已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检测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 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2. 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3. 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4. 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企业未遵守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主要的控制要求如下:

1. 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ppm。

3. 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VOCs产品除外)。

4. 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5. 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6.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7. 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8.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菲优特检测具备国家认可及授权的CMA资质,能提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减排技术服务,出具专业鉴定结果。协助有关部门、企业做好环保事业工作。如有相关业务需求,欢迎联系,电话400-850-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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