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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行,排污单位注意了!
发布日期:2021-02-23
浏览次数:5426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改变了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条例》对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如何申请排污许可证

《条例》第七条明确了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方式,排污单位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进行了新建、改建、扩建排污项目,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及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等增加,排放口位置和排放方式、去向发生变化等情形,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如何申请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环境管理台账及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排污单位法律责任

在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方面,《条例》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进行了严格规定。比如,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违法排污的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及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排污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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